、秘书长、副会长和会长的工作;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会议)或理事会提出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和会长的建议,罢免建议需经监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方能提出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会议)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,罢免建议需经监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方能提出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挂靠单位审查,经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2013年9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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